據了解,2019年9月,楊某入職于被告壽寧縣某公司。后楊某因工受傷,經鑒定為傷殘9級,并因與該公司產生工傷待遇爭議、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為該公司應向楊某支付工傷待遇、勞動報酬人民幣74614.86元。2021年3月,該公司以職工工傷為由,向壽寧縣社會保障中心申報楊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319元,但這筆傷殘補助金被該公司以已墊付楊某醫藥費、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由扣下。
楊某幾經協商無果,無奈訴至壽寧法院。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發現該公司對向壽寧縣社會保障中心申請的傷殘補助金性質存在誤解,再加上雙方的交流不暢,故而產生了矛盾糾紛。在結合雙方勞動仲裁協議書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承辦法官對公司方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并加強與雙方的溝通協調,最終雙方和平達成訴前調解協議。 該案成功調解后,楊某表示,這起糾紛中,雙方對法律知識均了解不到位,導致誤會產生。該公司承諾,在未來工作中,也將進一步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以誠信護航企業發展。最終,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雙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