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審判拉近了法院與老百姓之間的距離,用發生在身邊的案件警示我們,體會更加深刻。大家以后一定會遵守野外用火的相關規定,不讓小疏忽釀成大災難。”旁聽庭審的一位群眾說道。 巡回法庭 9月5日上午,壽寧法院生態女子巡回法庭到壽寧縣大安鄉公開巡回審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并當庭宣判。鄉鎮干部、村干部、群眾等30余人到場旁聽庭審。 案件詳情
3月3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見通往自家菜地的路邊長滿雜草,遂用隨身攜帶的火柴點燃雜草,引發山場森林火災。經鑒定,過火有林地46.1畝,燒損林木資源價值直接經濟損失總計67035.1元。
壽寧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壽寧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吳某應在2024年春季前按林業部門的設計要求對全部火燒跡地進行更新造林。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張慧娥結合案情向前來旁聽的干部和群眾宣講相關法律知識,并對非法采礦、盜伐濫伐林木、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典型案例進行了宣傳講解,讓人民群眾在家門口零距離獲得法治教育,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獲得群眾一致好評。 普法小知識 根據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數額標準規定,其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0畝以上不滿210畝的或者造成林木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35萬元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中“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10畝以上或者造成林木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以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壽寧法院生態女子巡回法庭將繼續堅持為民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用好用活“巡回審理+普法宣傳”,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深入人心,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個案件,真正做到解民憂、暖民心,為鄉村振興提供法治服務和保障。 |